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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居住证怎样申领和签注?
来源: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间:2013-09-24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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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住证的申领。居住证的申领人员主要包括在本市已居住半年以上且拟继续居住的境内来津人员,也包括未满16周岁或在津就学的境内来津人员。 

各区县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包括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街道(乡、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社区(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分站),受公安机关委托负责具体办理居住证的申领工作。 

需要申请办理居住证的人员,可以由个人到现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也可以由个人所在工作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集中到单位所在区县的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办理。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监护人或受托人代为申领,但监护人或受托人需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监护人应当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和能够证明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关系的居民户口簿;受托人应当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委托书。 

申领居住证应当提供的基本材料。 

(一) 

《天津市居住证申请表》和居住证照片 

(二) 

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本人配偶或子女共同在津居住的,还应提供《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和子女出生证明。 

(三) 

本市合法居所证明: 

1、居住在自购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购房合同复印件; 

2、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提供租赁协议、治安责任保证书和合法有效房屋证明复印件; 

3、居住在单位内部的,提供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 

4、居住在居民家中的,提供房主同意居住的证明和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5、居住在学校内部的,提供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 

6、其他合法居所证明。 

(四) 

在津就业的,还需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在津经商的,还需提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由用人单位集体申报办理《居住证》的,还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XX单位集体申领居住证人员名册》。 

居住证首次申领免费,遗失补办或损坏换领的需缴纳证件工本费。 

  

   ★居住证的签注。本市的居住证制度实施签注制,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现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或由用人单位集中到其所在区县的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逾期60日内可补办签注手续,签注后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 

为方便居住证持有人使用证件,居住证持有人住址如果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7日内,及时到现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也应及时到现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居住证注销。居住证持有人应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证件及信息,并遵循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公安机关将注销其居住证: 

1、居住证持有人在申办时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居住证的; 

2、居住证持有人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居住证办理要求的; 

3、居住证持有人超过60日未补办签注手续的; 

4、居住证持有人已转办为本市常住户口的; 

5、居住证持有人离津之后不再返津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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